111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吳奕宏
複 代理人 陳坤煌
吳文惠
葉漢衝 (共有人葉金山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
當事人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
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
相對人葉漢誠、葉漢衝為
被告葉金山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查嘉義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共有人葉金山於民國111年4月14日死亡,其全體
繼承人協議由葉漢誠繼承874地號土地
應有部分810分之3,由葉漢誠、葉漢衝繼承922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1620分之3,並已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完畢,有土地登記申請書及附件
暨異動索引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四第295至348頁、本院卷五第78至79、107頁),自應由葉漢誠、葉漢衝為被告葉金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