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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1號
原 告 金鴻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昇宜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
律師
被 告 葳盛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嘉澤
訴訟代理人 古富祺律師
複代理人 陳中為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請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大寮中庄郵局第000159號
存證信函
郵件回執(請將
繕本
直接送達
被告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望民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