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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除去侵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4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于憶律師
被      告    洪綺蓮



              洪銘義
              張清珍
              洪國棟
              洪國淵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泓勝律師
被      告    洪宜杉
訴訟代理人    鄭建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去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朱佑宗」之記載,均更正為「朱祐宗」。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關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朱佑宗」之記載,顯係「朱祐宗」之誤,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