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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6號
原      告  蔣美津 
訴訟代理人  廖清福 
            陳浩華律師
複代理人    吳惠珍律師
被      告  金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安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代理人    林姿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25日下午5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被告對於附件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10日提出之112年8月4日民事辯論意旨狀的內容,如果有意見,請於十日內具狀表示意見,並請將繕本逕寄給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