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46號
上 訴 人 蔣美津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18,64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