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鴻松不銹鋼五金材料行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3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度司催字第78號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9月15日將公告刊登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
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