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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3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力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陽閎 
代  理  人  張雅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5月16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99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臺幣)


帝屋鑄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黃文松
兆豐銀行嘉義分行
111年1月10日
1,716,750元
CYJ0000000
力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