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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5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品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瑩熏 
代  理  人  林羿伶    嘉義縣○○鄉○○村0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5月20日刊登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50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品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東嘉義分行
111年2月5日
775,169元
PN1170794
受款人:米凱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