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5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娜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景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8月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檜意森活村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陳俊良)
合庫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111年6月30日
52,212元
EA0000000
娜娜國際開發
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