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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8號
聲  請  人  郭秀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在民國111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記載的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的支票(下稱本件支票),因為不慎遺失,已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並且在民國110年9月30日把裁定公告在法院的網站,現在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並沒有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因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的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本件支票,由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2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且在110年9月30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等情,本院已經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在111年1月30日屆滿,到目前為止都沒有人申報權利以及提出原支票,也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以證明。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本件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該准許。
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8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鉅航物流有限公司(負責人:黃淑娟)
京城商業銀行興業分行
110年10月12日
138,195元
0000000
郭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