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仲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磐禹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嘉義縣政府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
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
本件標的係臺灣仲裁協會109年度臺仲聲字第14號仲
裁判斷書
主文第一項之利息部分,
按仲裁聲請書
繕本送達相對人之
翌日即109年11月13日至清償日即112年1月7日止依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652元[計算式:1,287,738元×(2+49/365+7/365)×5%=138,65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給付基數:年為單位,以分數表示)],依仲裁法第52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程序費用1,000元,
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