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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簡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2號
原      告  蔡曜亦 
被      告  寶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木成 




訴訟代理人  劉思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16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