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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簡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8號 
原      告  游坤遑 
訴訟代理人  林威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嶸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7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