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20號
原 告 游坤遑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力嶸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明定。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未給薪資、不當扣薪、預告
期間工資、加班費等共計新臺幣(下同)168,8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180元(計算式:1,770元×2/3=1,1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90元(計算式:1,770元-1,180元=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婉玉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