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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
勞訴
字第10號
原 告 吳宥霖
訴訟
代理人
石秋玲
律師
被 告
慶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傑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陳惠敏律師
鄭宜傑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
資遣
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5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