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0號
原      告  吳宥霖 
訴訟代理人  石秋玲律師
被      告  慶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傑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陳惠敏律師
            鄭宜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5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