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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2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44號
債  權  人  串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閻俊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佩珊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佩珊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之必要。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3月8日函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該項通知已於同年3月10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