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244號
債 權 人 串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蔡佩珊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佩珊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
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之必要。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3月8日函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
翌日起7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該項通知已於同年3月10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