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司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北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期限應於民國112年8月7日起准予延展至民國113年2月6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係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今於清算
期間,因青松公司尚有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13號返還原料事件、110年度重訴字第57號清償債款事件等攸關聲請人與
第三人間之
債權債務關係民事訴訟尚在進行,致盤點青松公司資產之清算程序仍在進行中,為此,懇請准予延長清算期間
等情。
三、經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21號民事卷宗,並查詢清算公司相關
訴訟繫屬,尚
核無不合,
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
惟聲請人亦應積極應訴,待訴訟結果後續為清算程序,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另查前案111年度司司字第21號
准予備查清算人之就任日為111年6月9日,本應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完結清算,然聲請人未於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又遲至112年8月7日方為本件聲請,
是以聲請人現為展延之聲請仍不具溯及效力,自應以聲請日即112年8月7日起准予展延清算期限6個月(即至113年2月6日止),
併予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