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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執字第 534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債務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3445號
債  權  人  震時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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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育澍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鎮即鼎律法律事務所間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陳鎮即鼎律法律事務所係在臺中市,有聲請狀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