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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拍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邱龍彬 

相  對  人  蔡凡瑋 

債  務  人  百星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凡瑋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0年10月1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及債務人百星產業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0年10月14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聲請人持有相對人、債務人百星產業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黃國棟於112年7月7日簽發之本票1紙,票面金額為7,632,000元,到期日為112年12月12日。到期後經向相對人等提示付款,相對人等今尚積欠本金5,672,000元及利息未清償,為此聲請於最高限額3,000,000元範圍內,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為證。另本院於113年1月12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百星產業有限公司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百星產業有限公司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148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布袋鎮
九江

981
19.14
112分之48

002
嘉義縣
布袋鎮
九江

988
9.68
全部

003
嘉義縣
布袋鎮
九江

989
15.67
7分之1

004
嘉義縣
布袋鎮
九江

990
59.01
全部

005
嘉義縣
布袋鎮
九江

991
59.59
7分之1

006
嘉義縣
布袋鎮
九江

993
1,057.40
350分之24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