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拍字第94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彭明珠
相 對 人 翁瑞騏
相 對 人 簡淑琴
相 對 人 翁瑞君
相 對 人 翁愷瑜
相 對 人 翁愷莉
相 對 人 翁愷雯 住○○市○○區○○路0巷00弄00號底 層
相 對 人 翁愷琦
相 對 人 新格傳播有限公司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
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此有
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及第86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㈠原
債務人翁順福於民國(下同)108年8月19日以附表1所示不動產為債務人金生麗水股份有限公司向
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
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8年8月13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㈡相對人新格傳播有限公司於108年8月19日以附表2、附表3所示不動產為債務人金生麗水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分別設定最高限額2,520,000元、2,76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38年8月13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均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金生麗水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5月25日起向聲請人陸續借用金額合計7,400,000元,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本金合計6,710,000元
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又附表1所示之不動產原債務人翁順福業已於109年7月22日死亡,附表1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由相對人翁瑞騏、簡淑琴、翁瑞君、翁愷瑜、翁愷莉、翁愷雯及翁愷琦繼承,並依法登記完畢,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三、
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
業據其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債權明細表、授信約定書、動撥申請書兼
債權憑證、展期約定書、放款戶資料一覽表、原債務人翁順福之
繼承系統表、催告函及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另本院於112年11月22日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等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
惟債務人及相對人
迄今均未表示意見。依
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
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所有權人: 翁瑞騏、簡淑琴、翁瑞君、翁愷瑜、翁愷莉、翁愷雯、翁愷琦公同共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所有權人:翁瑞騏、 簡淑琴、翁瑞君、翁愷瑜、 翁愷莉、翁愷雯、翁愷琦公同共有。 共有部分: 新富段四小段第1855建號、2,001.83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20。 新富段四小段第1856建號、 2,493.4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23。 新富段四小段第1859建號、 1,798.16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63。 |
| | | | | | | | | | | | 所有權人:翁瑞騏、 簡淑琴、翁瑞君、翁愷瑜、 翁愷莉、翁愷雯、翁愷琦公同共有 共有部分: 新富段四小段第1855建號、 2,001.83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17。 新富段四小段第1856建號、 2,493.4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20。 新富段四小段第1859建號、 1,798.16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57。 |
| | | | | | | | | | | | 所有權人:翁瑞騏、 簡淑琴、翁瑞君、翁愷瑜、 翁愷莉、翁愷雯、翁愷琦公同共有 共有部分: 新富段四小段第1855建號、 2,001.83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41。 新富段四小段第1856建號、 2,493.4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49。 新富段四小段第1859建號、 1,798.16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所有權人: 新格傳播有限公司 共有部分: 中山段一小段第1301建號、 162.0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8分之1。 中山段一小段第1304建號、 234.1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330分之1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所有權人: 新格傳播有限公司 共有部分: 中山段一小段第1302建號、 182.2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分之1。 中山段一小段第1304建號、 234.1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330分之10。 |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
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