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票字第1382號
聲 請 人 中聯通運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柳
乃文裁定就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為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柳乃文簽發之本票(票號:TH0000000號),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屆期提示未獲付款,聲請人雖屢為催討,仍未蒙置理,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
本件聲請人之
聲請狀僅記載相對人柳乃文之地址,並無相對人柳乃文之
年籍資料或其他足以辨識相對人柳乃文身分資料供本院
參酌。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10月3日通知聲請人提出相對人柳乃文
戶籍謄本,抑或查報相對人柳乃文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聲請人業已於112年10月6日收受通知後,
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
可稽。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