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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16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611號 
聲  請  人  東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博勝  


相  對  人  孫翊原  

上列當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附表編號002,發票日「111年12月2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2月21日」。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本票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