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票字第1670號
聲 請 人 順寅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陳昱任裁定就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票號:WG0000000號),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民國112年6月2日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本票
到期不獲清償時,執票人得行使追索權,又執票人向
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
據法第124條
準用第85條第1項、第123條定有明文。而執票人應於到
期日屆至後,始得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以行使其票據上之權利。倘未到期而為付款之提示,即不生提示之效力,票據
債務人得拒絕支付。
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上記載之到期日為114年6月1日,因
未屆到期日,聲請人所為之提示即不生提示之效力,自無從行使追索權,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持該本票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
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