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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婚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離婚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5萬4,46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下稱同法)第51條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婚字第80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表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未據繳納裁判費,於法未合,核其上訴利益如下:
  ㈠關於請求離婚部分,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2項所定乙類事件,屬因財產權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同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
  ㈡關於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及剩餘財產分配部分,係同法第3條第3項所定丙類事件,屬因財產權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上訴利益為4030萬元,依同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4萬9,960元。
三、綜上,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共為55萬4,460元(4500+54萬9960=55萬446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分別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
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
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