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光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554,554元,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28,6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