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救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許民生
相 對 人 百翊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聲請職業災害
損害賠償事件,向
鈞院提起民事起訴中,因
本件為職業災害請求,且聲請人確實因職業災害受有損傷,無力支出
訴訟費用;
本案亦
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
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聲請鈞院准予訴訟救助。
二、
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
適用。因此,勞工因為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
三、
經查,聲請人因為遭受職業災害,對於
相對人提起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之民事訴訟,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勞簡字第25號受理在案。又查,聲請人的本案訴訟,已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由
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聲請人也確實受有傷害。至於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請求補償或賠償之訴訟,有無理由,則必須在於
言詞辯論終結之後始能論斷,目前尚
難認定聲請人顯無勝訴之望。因此,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