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監宣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陳義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原告或
被告無
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
相對人於聲請前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係屬無從補正,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此為最高法院向來之見解。
二、查
本件相對人陳俊達已於民國113年1月23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
可稽。是相對人因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亦無監護宣告之必要性,是本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