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監宣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吳禎哲 住嘉義縣○○鄉○○村00鄰○○○00號
相 對 人 吳黃敏
關 係 人 吳祝
主 文
宣告吳黃敏(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吳禎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
監護宣告之人吳黃敏之
監護人。
指定吳祝(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吳黃敏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與
關係人○○為
相對人乙○○之長子、四女,相對人於民國109年因失智症之故,致
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爰依
民法第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及
家事事件法第 164條等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
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
按對於因
精神障礙或其他
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
主管機關、社會
福利機構、
輔助人、意定監護
受任人或其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
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
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
適當之人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
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親屬系統表、
戶籍謄本、
身心障礙證明書影本為證(本院卷第10至17頁)。本院於
鑑定人即嘉義基督教醫院
趙星豪醫師前訊問相對人之身心狀況,相對人臥床、無法言語、雙眼睜開、意識清醒、對痛覺無反應、對問話無回應、無法理解本院所詢問之問題、無法針對問題正確回答,經鑑定人就相對人之精神狀況為鑑定後,鑑定結果認:相對人罹患失智症多年,已造成認知功能有重度缺損,並影響其日常生活功能與言語理解表達能力,在鑑定時,相對人雖意識清醒,但受失智症狀影響,對於問話已無法正確理解及回應,相對人因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之效果等語,有本院113年2月22日
勘驗筆錄、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
可參(本院卷第39至43頁)。本院審酌
上開訊問結果及鑑定意見,認相對人因罹患失智症多年,其認知功能有重度缺損,對問話已完全無法理解及回應,日常生活完全須人監督協助,故相對人已達因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從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
本件相對人既為監護之宣告,已如前述,自應為其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查相對人與配偶吳○○(歿)育有長子即聲請人甲○○、長女吳○○、次女吳○○、三女吳○○、四女即關係人○○,而聲請人與關係人○○願分別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吳○○、吳○○、吳○○均表示同意
等情,有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同意書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0至15頁、第47至57頁)。本院
參酌聲請人及關係人○○分別為相對人之長子、四女,均為相對人至親及其等之意願,認由聲請人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最能符合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並依
上揭規定,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五、末按民法第1113條
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
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 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本件聲請人既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其於監護開始時,對於相對人之財產,自應依
前揭規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吳祝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