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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聲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0號 
原      告  莊喬閔 
訴訟代理人  蔡昀圻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69號減少價金事件,於112年3月16日準備程序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112年3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中之記載,關於證人蔡宛蓁所述內容之記載有所缺漏,所缺漏部分與被告勝林苑有限公司是否於交易過程中具有重大疏失有關聯性,如確實有缺漏,將具狀陳報修改筆錄內容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69號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之原告。而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用途係為確認、瞭解庭訊內容,應可認聲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符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之規定要件,因此,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又查,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2 項規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爰併諭知上揭規定意旨於主文第2 項,以促聲請人注意遵守。
三、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