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聲字第120號
原 告 莊喬閔
主 文
准於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69號減少價金事件,於112年3月16日
準備程序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因112年3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中之記載,關於證人蔡宛蓁所述內容之記載有所缺漏,所缺漏部分與
被告勝林苑有限公司是否於交易過程中具有重大疏失有關聯性,如確實有缺漏,將具狀陳報修改筆錄內容等語。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69號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之原告。而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用途係為確認、瞭解庭訊內容,應可認聲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符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之規定要件,因此,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又查,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2 項規定,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
住所、
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爰併
諭知
上揭規定意旨於
主文第2 項,以促聲請人注意遵守。
三、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