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聲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勝楙金屬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玄照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互若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
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112年度建字第13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並於民國112年9月11日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
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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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因訴訟費用均由聲請人預納,故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為28,7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