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聲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啟盛齒輪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慶祥齒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本院109年度全字第1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慶祥證詞反覆,法院未依程序,啟盛請求交付民國109年7月2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並補列如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抗字第159號、111年度上易字第267號及嘉義地院109年度全字第17號、109年度訴字第634號
暨嘉義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0045號等案號。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
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準此,當事人聲請錄音光碟之目的,應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為要件,而此項要件之基本內涵,衡諸法庭錄音之主要目的,在於確保法庭程序之公開透明,使參與訴訟之當事人或
利害關係人得因訴訟程序中已進行錄音錄影及保存該資料,而受有
適當之保障,則
所稱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自應以其聲請使用之目的,係與該事件在法律上有利害關係(或利益)者為限。
三、
經查,
聲請人前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因未具體釋明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或利益,業經本院於112年10月25日駁回其聲請在案。聲請人本次再提出聲請,陳稱「慶祥證詞反覆,法院未依程序,啟盛自保存證」等語,並補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抗字第159號、111年度上易字第267號及本院109年度全字第17號、109年度訴字第634號暨嘉義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0045號等案號,
惟仍未具體說明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或利益存在,亦未敘明其所
臚列前開各案件之程序或進行之情形,有何影響其法律上利益之處,故無從認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出於針對相關事件之主張、陳述或提出攻擊
防禦方法所必需,
難認其聲請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況法院組織法第91條之1第1項明定聲請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聲請交付法庭錄音,而聲請人於前揭裁判確定多年後,再聲請交付109年7月2日法庭錄音光碟,復未能釋明不即時聲請之理由,故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法律之要件不符,不應准許,
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俞宏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