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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聲字第 3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啟盛齒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樹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慶祥齒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本院109年度全字第1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慶祥證詞反覆,法院未依程序,啟盛請求交付民國109年7月2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並補列如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抗字第159號、111年度上易字第267號及嘉義地院109年度全字第17號、109年度訴字第634號暨嘉義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0045號等案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準此,當事人聲請錄音光碟之目的,應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為要件,而此項要件之基本內涵,衡諸法庭錄音之主要目的,在於確保法庭程序之公開透明,使參與訴訟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因訴訟程序中已進行錄音錄影及保存該資料,而受有適當之保障,則所稱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自應以其聲請使用之目的,係與該事件在法律上有利害關係(或利益)者為限。
三、經查,聲請人前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因未具體釋明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或利益,業經本院於112年10月25日駁回其聲請在案。聲請人本次再提出聲請,陳稱「慶祥證詞反覆,法院未依程序,啟盛自保存證」等語,並補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抗字第159號、111年度上易字第267號及本院109年度全字第17號、109年度訴字第634號暨嘉義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0045號等案號,惟仍未具體說明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或利益存在,亦未敘明其所臚列前開各案件之程序或進行之情形,有何影響其法律上利益之處,故無從認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出於針對相關事件之主張、陳述或提出攻擊防禦方法所必需,難認其聲請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況法院組織法第91條之1第1項明定聲請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聲請交付法庭錄音,而聲請人於前揭裁判確定多年後,再聲請交付109年7月2日法庭錄音光碟,復未能釋明不即時聲請之理由,故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法律之要件不符,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