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宏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3頁倒數第5、6行,關於「計算式:369+594」之記載,更正為「計算式:396+594」。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前揭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有如
主文所載之顯然錯誤,
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