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31號
原 告 詠慶鋼鐵有限公司
被 告 沈景堂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15,6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