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339號
原 告 蔡丁秀鴛
被 告 蔡清松
中天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宜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宜
被 告 優渥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榮桂蘭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就
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66建號建物分割,原告
應有部分為3分之1,又
上開土地面積為66.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7,900元,上開建物課稅現值為52,8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及112年房屋稅繳款書在卷
可稽,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2,19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66.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7,900元/平方公尺×持分1/3+建物課稅現值52,800元×持分1/3=192,19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柯月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