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399號
原 告 遠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六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萬5,240元,應繳
裁判費2萬8,91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8,418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得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