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435號
原 告 合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郁文律師
被 告 大欣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應將嘉義縣○○○鄉段○○○段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上之廢棄物清除,並將系爭土地騰空恢復原狀予原告,而經原告陳報系爭土地遭被告無權占用面積約2,700平方公尺,則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10,000元【計算式:4,300元×2,700平方公尺】,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14,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欣怡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