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454號
原 告 東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富盛豐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富盛豐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2,193元【計算式:375,729元+(24,448×3.694元)+(24,028×0.69元)+(1,019×11.5元)+(24,068×6.44元)+26,915元=542,193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