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471號
原 告 家興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上謙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690號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萬元,應徵得第一審
裁判費13,474元,扣除先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9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