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71號
原 告 李膳妹
被 告 福懿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福懿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6,5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