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84號
原 告 聯葳興業有限公司
被 告 涂焜檳
涂焜致
涂俊傑
涂俊銘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就
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市○○段000地號
土地分割,原告
應有部分為4分之2,又
上開土地面積為264.4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8,1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
可稽,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70,942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64.4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8,100元/平方公尺×持分2/4=1,070,9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柯月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