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96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堂瑞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72,144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7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