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親字第13號
原 告 陳○○ 住○○○○○區○○里00鄰○○路00巷
被 告 李○○
兼法定代理
人 李○○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7日所為112年度親字第13號民事裁定
主文欄
內關於「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址設:彰化縣○○市○○街000號)」之記載,應變更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得撤銷或變更之:㈠
不得抗告之裁定。
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亦有明文,而
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
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
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3年2月7日以112年度親字第13號裁定命
兩造應於113年5月31日前至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接受有關原告陳○○、
被告李○○間之親子血緣鑑定,
惟上開醫院現已未提供親子鑑定服務,故原裁定主文、理由欄記載不當,經審酌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距被告住處較近,
爰依上開規定,
依職權變更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本裁定為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