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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4號
原      告  李膳妹 
訴訟代理人  李佳玟律師
被      告  福懿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健一 
訴訟代理人  陳明律師 
            陳偉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25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兩造言詞辯論終結後所提書狀與文書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