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6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娜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朱國正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
被告娜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黎景翔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66,188元,及如附表三編號1-1至2-2所示
利息及違約金。二、被告娜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黎景翔應連帶與被告朱國正給付原告935,809元,及如附表三編號3-1、3-2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四、
訴訟費用21,889元,由被告娜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黎景翔連帶負擔12,144元,由被告娜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黎景翔、朱國正連帶負擔9,745元。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沒有在言詞辯論
期日出庭,且沒有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規定的情形,所以本院依原告的
聲請,在只有原告
一方到場辯論情形下作成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
被告娜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娜娜公司)邀同被告黎景翔、朱國正等為連帶保證人,在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時間,分別向原告借款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借款金額。但是,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借款,分別只有還款付息至民國111年12月26日、12月9日、12月8日止,尚積欠如附表二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經原告催討後,被告都沒有處理,依借據契約第11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且原告已於112年3月9日轉列催收款項。所以依放款借據、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㈡、並聲明:⒈被告娜娜公司、黎景翔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01,997元,及如附表二所示利息及違約金。⒉被告朱國正應給付原告935,809元,及如附表二編號3-1、3-2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法院的判斷:
㈠、當事人對於
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
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者,
準用第一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第3項有明文規定。
㈡、原告主張被告娜娜公司分別邀同被告黎景翔、朱國正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
迄今仍有附表二所示本金、利息未清償的事實,已經提出放款借據(定期方式專用)、申請書、放款借據(政策性貸款專用)、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一般放款中途結清查詢單、放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臺灣銀行嘉義分行112年2月22日嘉義授字第11200008011號函、嘉義授字第11200008021號函、嘉義授字第11200008031號函、中華民國郵政掛號函件執據、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84頁、第87頁);又被告經合法的通知而沒有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沒有提出任何具體爭執,原告主張的事實,應該可以相信是真實的。
㈢、依照
兩造簽立的放款借據第5條約定「甲方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
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計付
懲罰性違約金。甲方對乙方所負本借款債務,如因前項情事或依本借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乙方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該合計數下稱遲延利率)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
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六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20%(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部分)固定計算」等語(見本院卷第11頁、第22頁、第32頁)。
㈣、因此,在被告娜娜公司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於112年3月9日轉列催收款項前,依照雙方約定,違約金應依照應繳款日之約定利率分別按逾期日數,依該利率百分之10%或20%計算,原告自被告娜娜公司遲延還本付息之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就依照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本金借款利率加年率1%之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違約金,此部分就沒有依據。
五、結論,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的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一、二項所示的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為有理由,應該准許,超過的部分,就沒有理由,應該駁回。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但書、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附表一: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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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民國112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99%計算之利息,及已核算自111年12月26日起至112年3月8日止之利息55元。 | | | 自民國112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自112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99%計算之利息,及已核算自111年12月26日起至112年3月8日止之利息1,044元。 | | | 自112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自112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55%計算之利息,及已核算自111年12月9日起至112年3月8日止之利息563元。 | | | 自112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自112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55%計算之利息,及已核算自111年12月9日起至112年3月8日止之利息5,066元。 | | | 自112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自112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45%計算之利息,及已核算自111年12月8日起至112年3月8日止之利息718元。 | | | 自112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自112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45%計算之利息,及已核算自111年12月8日起至112年3月8日止之利息4,075元。 | | | 自112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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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民國111年12月26日起至112年3月8日止之利息55元。 | | | 自民國112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自112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99%計算之利息。 | | | |
| | 自111年12月26日起至112年3月8日止之利息1,044元。
| | | 自112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自112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99%計算之利息。 | | | |
| | 自111年12月9日起至112年3月8日止之利息563元。 | | | 自112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自112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55%計算之利息。 | | | |
| | 自111年12月9日起至112年3月8日止之利息5,066元。 | | | 自112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自112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55%計算之利息。 | | | |
| | 自111年12月8日起至112年3月8日止之利息718元。 | | | 自112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自112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45%計算之利息。 | | | |
| | 自111年12月8日起至112年3月8日止之利息4,075元。 | | | 自112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自112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45%計算之利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