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 鄭棋維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鄭國涵等間請求給付
無因管理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03,037元(詳民事聲明上訴狀),應徵
裁判費17,9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俞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