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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7號
原      告  蘇明亮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被      告  春宇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玉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李佳玟律師
上列當事人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博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蘇明亮租用之面積為何,尚待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量測後答覆,本院並已函請該事務所辦理中,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