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正皓 
            陳辜允 




上訴人即
原      告  高明農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辜明 
上列當事人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第一頁倒數第一列關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15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238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