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正皓
陳辜允
原 告 高明農畜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第一頁倒數第一列關於「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5,15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238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