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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7號
原 告 郭俊良
訴訟
代理人
陳美慧
江立偉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
徐錦章等人間
拆屋還地
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王國基、王國榮、王美翠、王鳳鵑、王蕙鵑之
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又原告漏未追加王美翠為被告請一併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
駁回
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