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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8號
原      告  林蘭郡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惠敏律師
被      告  兆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曉萍 
訴訟代理人  江振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8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