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78號
即 原 告 林蘭郡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之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5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1,6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